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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long8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7-09 次浏览

  龙8long8手机登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所有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园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园区监察、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园区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审批前园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提请园区党工委批准后,转为正式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报园区党工委批准、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下达。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园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园区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超过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园区管委会分管单位负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交由园区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实施,园区投资公司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园区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在项目实施后,预留合同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绿化等特殊项目的实施,按照其行业质保要求,另行安排质保金的预留金额和期限。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确因实际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变更设计,但因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增加、建设标准提高或结构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园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园区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园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开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园区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产权登记由园区国资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决算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成后项目,园区将项目产权移交园区投资公司管理,以确保经营增值。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经营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交由园区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应按照政府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上交园区财政,用于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园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园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建设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园区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龙8long8。

  第三十四条 园区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构成违纪的,依法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和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等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禁止其三年内在本园区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所有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园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综合管理,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园区监察、建设、规划、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园区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符合规划的,予以批准立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通知建设部门进行下步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或需要申请国家、省、市投资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审批前园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需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提请园区党工委批准后,转为正式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报园区党工委批准、并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后下达。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园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报园区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计划。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超过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园区管委会分管单位负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建设,在招投标工作完成后,交由园区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实施,园区投资公司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项目实施期间,园区投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在项目实施后,预留合同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绿化等特殊项目的实施,按照其行业质保要求,另行安排质保金的预留金额和期限。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确因实际需要,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可以变更设计,但因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增加、建设标准提高或结构发生变化的,设计修改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园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园区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园区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开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帐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园区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财政、审计、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后,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并填报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报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财政部门应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四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产权登记由园区国资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决算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成后项目,园区将项目产权移交园区投资公司管理,以确保经营增值。

  第二十五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经营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交由园区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应按照政府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上交园区财政,用于今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园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园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对建设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园区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条 园区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构成违纪的,依法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和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园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园区财政等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禁止其三年内在本园区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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