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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官网手机登录入口2017年1月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34号令和35号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中央企业投资中出现的问题,在继承以往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出发颁布施行的。
本次两个令是以中央企业的管理实践为依据制定的,中央企业在稳增长促投资并不断激发企业活力的发展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监管工具、监管体系。
历史追溯:原有办法即国资委16号令——主要突出主业报备,非主业审核,并且主要侧重固定资产投资。但随着中央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需要,仅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竞争,因此34号令以股权投资为出发点,为今后中央企业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③近年来中央企业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投资失败的案例层出不穷,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与议论,迫切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化,并巩固原有暂行办法。
34号令旨在建立四位一体的投资监管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龙8long8、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B.应加强企业主业投资、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龙8long8,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以是主业,也可以是非主业。
A.对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就是中央企业投资命令禁止投资的行业,负面清单上的产业对于企业而言就是红线;
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管重点——投资方向:应符合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符合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监管依据:国资委34号、35号令,负面清单(2017),中央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央企业三年滚动发展规划、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中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依法应由中央企业自主做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管理。
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企业要对不能投资的产业做出更明确规定。
34号令要求中央企业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等;而35号令要求同时遵守境内外两国的法律、因此境外投资法律风险更大。
35号令更强调风险管理,有专门针对境外投资特点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境外的投资更强调战略规划引领、更强调坚持聚焦主业、更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负面清单更加严格,由于境外投资的特殊性,综合、地域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负面清单的确定与境内投资会有所差异。
34号令第14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35号令第12条:“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③审核:根据企业近三年非主业投资完成比例,结合企业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其中备案、审核工作内容中央企业应于3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把关: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属于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材料。”
评价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国资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股权项目:“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对于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
国资委34、35号令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努力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提高国有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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