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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1〕31号)及《定日县慈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是对遭遇重大疾病、教育支出、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救助。
(六)原则上实施当年一次救助、同一事项一次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特殊情况下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或由会长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理事会研究。
第四条 凡在定日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具有定日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一年以上)或工作单位在本县(工作一年以上)的困难群众,均可以申请慈善救助。
凡在定日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含:城乡居民、干部职工、企事业员工、本会会员等)困难患者。自向定日县慈善协会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重特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等可随时申请)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龙8long8唯一官方网站医疗救助和民政临时救助等救助后,其个人医疗自付金额仍然较大,且因此陷入困境的患者可申请本协会医疗救助。
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病情严重程度和个人医疗自付金额等实际情况,经定日县慈善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按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脱贫户及监测户)在自付金额的80%进行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或个人对象在自付部分的50%进行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万元)。其他家庭或个人对象在自付部分的40%进行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殊情况提交理事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经本会批准救助的对象与陪护人员(在治疗期间确需陪护,原则上最多1名)在救助对象就医期间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可凭票进行实报实销形式救助;无票以第七条中就医人员生活救助形式酌情进行救助。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含提前招录)被录取的定日籍大中专(含区外中高职院校)及以上的困难大学生。主要包括:家庭寄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及重病、残疾等困境大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城乡因教育刚性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监测对象家庭、脱贫家庭的子女;突发意外陷入困境家庭子女。
(二)助困。对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陷入生活困难的进行慈善救助,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酌情进行救助,可进行分阶段救助,特殊情况按照第三条进行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就医人员生活救助。被慈善协会批准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可进行就医人员生活救助,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酌情进行救助。
(六)其他救助。对意外事故等原因造员伤亡龙8long8、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无法生存生活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救助;对急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底限制,充分利用会长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困难情形,确定救助额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拒绝民政、乡村振兴、财政龙8long8、人社、卫健、住建、教育及政法司法等管理机关调查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嫖娼、、吸毒、失信惩戒等违反宪法法律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骗取慈善救助的;定日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3.已接受户籍所在地救助的相关依据,救助单位包括:村委会、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关爱援助中心、网络筹款等;
5.如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就医和费用结算证明,包括病情诊断书或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等;
6.如申请助学救助的需提供:新录取大学生需提供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需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在校就读证明;
申请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定日县慈善协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九条中对应救助所需的申报材料。
定日县慈善协会核实申请人身体状况、家庭住房、经营收入、家庭财产、政策保障及家庭主要成员收入等情况。
申请人所在的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审核意见及调查情况,根据救助标准,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救助意见,经会长或受委托的副会长签批后给予救助。救助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重要问题和专项事务按照章程规定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给予救助,需要理事会研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研究。慈善协会所有救助款项需由会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出纳按照被救助人选择的形式发放款物。
第十一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救助的,定日县慈善协会应尽快进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本协会救助的人员名单,需进行公示三天,保障群众知情权,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做到档案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根据捐赠单位或个人意愿,需进行媒体报道的,应提交捐赠宣传申请书,经会长审批后进行宣传报道;超过10万元以上的需经县级社会组织监管机构同意后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定日县慈善协会将上年度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按年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上报申请救助材料时,申请人应本着实事求是、保证真实的态度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将立即停止救助,追回被骗取的慈善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构成犯罪的,将及时移交司法审判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慈善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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