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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及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2.工商局往往会提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范本,但是该范本往往较为简单龙8long8,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不够清晰。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比较详细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运营。
公司宗旨条款并非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但是,在公司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规定公司宗旨条款。确立了公司宗旨,有助于确定公司的战略使命,从而更好的营造企业文化。
公司的名称为;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名称是法定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设立公司要首先进行名称的预先核准,以工商机关核定的名称为准。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公司住所地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出现。如果涉及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仍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管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除此之外的人不能担任此职务。审核时需要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注意: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在法律实践中,即使公司突破营业范围开展的经营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认为是有效的,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对于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经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的营业范围对与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仍然具有影响。营业范围相当于确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这是股东会的决定事项。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如果董事或者高管人员超越范围开展业务,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公司章程中还可以以公司营业范围为基础规定:在股东会决定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票。这种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1.公司股东的情况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要注明在公司章程中的,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发生了股东变更,应当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应当及时变更公司章程。
2.在这一条款中,应当对于股东的定义进行明确。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出现隐名股东、挂名股东等若干情况。因此,在章程中对股东进行明确,规定公司仅认可股东名册上的人为股东龙8long8,可以避免争议。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股东采取下述方式缴纳出资,缴纳出资后,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1.公司股东出资时,要避免股东的份额出现50%对50%的情况。如果多个股东的,也要尽可能避免股东股权相加出现上述情况。否则,龙8long8唯一官方网站很容易形成公司僵局。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禁止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补足出资:对于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应书面通知其于个工作日内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
2.限制权利:期限届满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仍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未缴纳或未返还出资部分,丧失股东权利。
3.赔偿金: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按未履行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的向公司支付赔偿。违约股东还需在应缴或应返还的范围内对公司因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2.对于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的部分,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对其股份权利进行限制。其仅能就其实际出资部分行使股份权利。限制的范围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有些法定权利是不能够被限制的,如:股东知情权、股权回购权、股东诉讼权等。
1.共有人预先弃权:在公司设立和受让股权时,公司有权要求共同财产出资的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股东资格请求权。
2.股权代理:如果一个股权不可分割的由数人共有,数名共有人应当向公司提交共同签署的代理委托书,由指定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应当向公司缴纳或续缴的出资,该数名共有人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出资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使用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因此,最好能在章程中规定这种情况的处理方案。以避免后面的争议。
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拟定方案,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后,股东会可以作出增资决议。股东会决议应规定增资数额及增资的分配方式。
公司章程可以单独约定表决公司增资所需的表决权,约定高于三分之二或者一票否决权的约定。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可以规定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拒绝出资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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