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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对于如何调整、调整要求等均没有进行明确。
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该规定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该规定基于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从过渡期规定、减资程序、出资期限调整、特殊企业出资期限审批等实际操作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公司主体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指引。本文将从过渡期制度、特殊减资程序、明显异常企业限制、特殊企业出资期限审批及不利后果五个方面浅析《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调整要求。
第三条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龙8long8。
第六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设置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不同时间成立的公司对于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存在不同的调整方式:
在公司法施行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若自过渡期届满之日剩余出资期限不超过5年的,龙8登录则无需调整,自过渡期届满之日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则需调整到5年内。
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龙8long8。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即减资程序当中的公示期为45日,并且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资料。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只要是2024年7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申请减少没有实缴部分的注册资本,并且符合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及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内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可以凭申请书以及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书办理减资变更登记,缩短了公示期,减少了办理减资登记所需资料,提高公司减资登记办理的效率。
在减资程序中,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减资需各股东等比例减资且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若法律另有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行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不同比例减资,则可以不同比例减资;若章程规定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方可减资,则减资表决比例也需达到全体股东同意。
第七条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龙8登录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七条将2024年7月1日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出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由登记机关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真实性研判。该规定虽然明确可以要求公司出具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但因目前登记机关具备财务、法律、评估等专业能力人员有限,此项研判权利在实操中仍存在较大的难度。
按上述规定,若经登记机关研判,被列为明显异常企业,需要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公司6个月宽限期,在6个月内对出资期限或者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2032年6月30日,但出资额并未给出明确的限制,出资额的调整也需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研判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即出资额如何调整也存在一定执行难度。
而第九条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公司,若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不予登记,该规定直接从根源上避免了明显异常企业的出现。
第八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公司法》虽然收紧了对于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监管,但对于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特殊行业的公司出资期限进行了特殊规定,即便该类型的企业出资额超过2032年7月1日,只要经过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即可以按照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六条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未在过渡期完成出资期限调整的公司,仅赋予登记机关要求其完成调整的权利,充分尊重了公司的自治权利,也充分给予公司在过渡期后还有继续整改的机会。
第十四条明确了若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及出资额,将由登记机关进行公示,该公示行为对于企业的影响目前无法量化,但若将该项公示信息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关键(例如列为招标资格条件要求等),也将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公司的信用与经营。目前暂未明确不调整出资期限或出资额的其他处罚措施,但不排除后续随着制度的推行而加大处罚力度、细化处罚规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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