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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非法所得,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播唱工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四)、龙8long8唯一官方网站(五)、(六)、(七)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机关吊销经营者《安全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该经营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龙8long8,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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